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14个关键法律要点
说实话,在我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离婚案件始终是最让人揪心的案件类型之一。不是因为财产分割有多复杂,而是那句”孩子归谁”的问题,往往成了夫妻双方最难以割舍的心结。
前几天,一位女性当事人坐在我办公室泣不成声:”我和丈夫感情已经破裂,但就是放不下孩子……”这样的场景,在我的职业生涯中已经见过太多次了。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婴幼儿对母亲的依赖性更强,尤其是在哺乳期内。
不过,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母亲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孩子也可能会判给父亲: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亲虽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方生活,比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等。
坦白讲,在实务中,我经常会建议当事人,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法院通常也会予以支持。毕竟法律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非简单地”归母不归父”。
二、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考虑以下几种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一方;
4.一方能为子女提供更有利的成长环境,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子,孩子已经五岁,一直跟着父亲生活,母亲工作繁忙很少照顾孩子。虽然母亲经济条件更好,但考虑到孩子已经适应了与父亲及祖父母共同生活的环境,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这个案例恰恰说明了”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这一因素的重要性。
三、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因素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是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
忽然想到一个案例,一位十岁的小女孩在父母离婚案件中,明确表示希望跟随父亲生活,因为”爸爸更有耐心辅导我的功课”。尽管母亲条件各方面都不错,但法院最终尊重了孩子的意愿,判决孩子由父亲抚养。
当然,孩子的意愿只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而非决定性因素。如果孩子的意愿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因素的考量
在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且老人家有能力并愿意继续帮助照顾孩子,这也可以作为判决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老实说,这一点在我国尤为重要。中国的家庭结构中,隔代抚养非常普遍。很多孩子从小就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带大的,与老人形成了深厚的感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不小的冲击。
五、轮流抚养的可能性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不过,我必须提醒大家,轮流抚养在实践中存在不少挑战。比如孩子可能会因为频繁更换生活环境而感到不安,学籍问题也可能变得复杂。因此,选择轮流抚养模式前,父母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和感受。
六、抚养费的确定
抚养费问题往往是离婚案件中另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焦点。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如果需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说到这里,我想起一个案例。一位企业高管在离婚时声称自己”没有固定收入”,只有很低的基本工资。但通过调查发现,他每年都有大额的奖金和分红。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其实际收入水平,判决了相对较高的抚养费。
七、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主要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适用于收入稳定的情况,能够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需求。而一次性给付则适用于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的情况,可以避免日后追讨抚养费的麻烦。
从法律角度而言,双方也可以协商其他给付方式,如按季度给付、按年给付等。重要的是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八、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但也有例外情况:
1.子女虽已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抚养费给付期限可以延长;
2.子女虽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有独立经济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九、抚养费的变更条件
随着时间推移,原定的抚养费可能需要调整。以下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费用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的。
同样,以下情况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1.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
2.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
十、抚养权的变更条件
离婚后,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以下情况法院通常会支持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
十一、探望权的保障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时间、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我经常告诉当事人,无论抚养权归属如何,都不应该阻碍另一方与子女的正常交往。毕竟,孩子需要父爱和母爱的共同滋养才能健康成长。
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无故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后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探望权。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法院关于探望的判决或裁定,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十二、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在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过程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以下证据可能对案件有所帮助:
1.证明自己具备良好抚养条件的证据,如稳定的工作、良好的收入、适宜的居住环境等;
2.证明自己与子女感情深厚的证据,如平时照顾子女的照片、视频,参加子女学校活动的记录等;
3.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如对方有家庭暴力、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的证据;
4.子女的意愿表达,尤其是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
十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父母一方服刑期间:如果一方正在服刑,通常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但如果服刑一方的父母愿意代为抚养,且另一方同意,法院可能会支持。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需征求其本人意见。
2.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但如果继父母愿意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法律允许这种自愿行为。
3.收养关系中的抚养权: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地位。如果夫妻一方收养子女时另一方表示同意,离婚后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如果一方始终反对收养,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十四、避免过激行为
最后,我必须强调一点:在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过程中,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如抢夺、隐藏子女等。这些行为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说到底,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结,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永远不会改变。无论抚养权归属如何,父母双方都应当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共同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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