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
最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引发了法律界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广泛讨论。这个案例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思考人工智能创作法律保护的新视角,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件回顾:《伴心》的创作与侵权
2023年2月,上海艺术设计师林晨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进行创作。他通过反复输入和调整提示词,结合后期修图软件手工修改,最终创作出一幅名为《伴心》的江边夜景图。林晨对这幅作品倾注了大量心血,从关键词的数十次修改到对画面中爱心气球大小、数量、光影和造型等细节的精细调整,每一步都凝聚了他的创意和努力。
林晨随后于2023年4月7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确认自己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的身份。然而,2024年,他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两家公司用于网络宣传,其中一家公司甚至将他的作品搭建成了气模成品并在常熟琴湖展示。更令人气愤的是,这些公司在使用他的作品时,删除了图中的高塔和他的署名。
在与这些公司沟通无果后,林晨于2024年4月25日将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在庭审现场,原告是否享有这幅图片的著作权成为了争议焦点。被告方认为,气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而原告所创作的内容系人工智能生成,其描述词为公共领域的日常表达,且后期调整也为常规拓展方式,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说实话,这个辩护角度很有意思。被告试图从两个方面否定原告的著作权:一是认为作品本身不具独创性;二是质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属性。这反映了当前社会对人工智能创作法律定位的困惑。
法院判决:认可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著作权
面对双方的激烈争辩,法院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了公正裁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军指出,《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因此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进一步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且没有如实标注原图作者的署名,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坦白来讲,这个判决金额并不高,但其意义却非同寻常。它首次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确认了人工智能辅助生成的内容可以具有作品属性,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人工智能创作的法律边界
随着人工智能应用的普及,类似案件必然会越来越多。那么,如何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的保护边界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指出,单纯的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因为它不是创作的过程,而是前端数据输入训练后,根据算法重新组合输出的结果。因此,在司法审判中,需要操作者提供清晰的证据链来证明其创作过程中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忽然想到,这个观点其实很有道理。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工具,就像相机、画笔一样,它本身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真正的创作者是那些使用这些工具并投入独创性智力的人。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薇也强调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在人工智能创作中的重要性。她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时,应被视为一种”创作”。而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并投入了独创性智力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
全国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著作权案的启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案例之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审理了全国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2023年5月,李昀锴起诉被告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
李昀锴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制作了一张图片,并取名”春风送来了温柔”。网友刘女士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这张图片作为配图使用,并抹去了保存图片时平台添加的署名水印。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图片由人工智能软件生成,但李昀锴在设计和制作时投入了独创性智力,包括设计人物呈现方式、调整各种画面参数、设定提示词、选定图片等。因此,法院认定李昀锴作为图片的作者,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刘女士的行为侵害了李昀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这两个案例都表明,我国司法实践正在逐步形成对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保护框架。虽然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上暂无明确规定,但法院通过个案判断,正在探索适应技术发展的法律适用路径。
未来展望:完善人工智能创作的法律保护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版权归属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为了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的保护边界。
老实说,这个问题并不简单。一方面,我们需要鼓励创新,保护那些利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的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防止滥用著作权制度,避免对简单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给予过度保护,从而阻碍技术和文化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创作者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时,也应注重保留创作过程中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享受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便捷和创意的同时,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挑战的领域。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和法律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会形成更加清晰、合理的保护框架,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创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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