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几年前轰动一时的摔抱娃女警事件吗?当时,一位母亲抱着孩子与民警发生争执,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将女子摔倒,孩子也随之跌落。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执法尺度与妨害公务的广泛讨论。那么,当妨害公务的行为与对执法人员的伤害行为交织在一起时,法律该如何界定?是简单的妨害公务,还是更严重的罪名?
法条竞合这个词,或许大家在新闻里都听过,但它具体指什么?简而言之,就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多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比如,一位醉酒司机驾车冲撞正在执行查酒驾任务的交警,导致交警受伤。这个行为既符合妨害公务罪(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又可能符合故意伤害罪(造成交警身体伤害)。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法条竞合。
妨害公务罪与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是依照比较重的罪处罚。而数罪并罚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分别构成几个不同的犯罪,然后数罪并罚。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数量的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个,数罪并罚是数个。想象竞合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别要点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那么,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存在怎样的竞合关系?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妨害公务的行为通常都伴随着暴力,那直接定故意伤害罪不就行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妨害公务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而故意伤害罪,则要求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一定程度(轻伤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务,同时造成执法人员轻伤以上后果,就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此时,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一般以处罚较重的罪名(通常是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但是,如果仅仅造成轻微伤,或者没有造成实际伤害,但暴力行为足以阻碍公务的执行,则一般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这一点,体现了法律对国家机关执法权威的特别保护。
袭警罪:特别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起,我国刑法新增了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对于袭警行为,即使没有造成警察轻伤以上后果,只要暴力行为具有袭击性质(即突然性、主动攻击性),且阻碍了警察执行职务,就可能构成犯罪,并且要从重处罚。
为什么要单独设立袭警罪?这体现了国家对警察这一特殊职业的特殊保护。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其执法权威不容侵犯。对袭警行为的从重处罚,既是对警察人身安全的保护,也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
但是,《刑法》第227条第5款是第1款的特别条款,所以,暴力袭击警察阻碍了警察职务的执行,才成立袭警罪。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成立袭警罪,但可能成立妨害公务罪。不管是暴力袭击还是威胁方法,都需要判断客观行为是否产生了妨害公务的具体危险,而不能将针对警察职务的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视为抽象的危险犯。由于袭警罪的特别条款规定的是加重构成要件,所以需要判断袭警行为是否符合加重的构成要件。
暴力袭击的认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是袭警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正是这一要素使袭警罪的不法程度重于妨害公务罪。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暴力袭击?
袭击是指突然打击,不具有突然性的对人暴力不能评价为暴力袭击。所谓突然性对人暴力,是指在警察对行为人没有防备的情形下,行为人直接对警察的人身实施暴力。
暴力袭击只能表现为积极地攻击警察的人身,而不包括消极抵抗。例如,多名警察为了拘留行为人,分别抓住行为人手脚将行为人抬上警车时,行为人为了挣脱而甩手蹬脚。即使对警察的身体形成了直接暴力,也不能将这种单纯的消极抵抗认定为袭警罪。
有人认为,对物暴力也属于暴力袭击。比如,行为人驾车冲撞警车,虽然没有直接撞击警察,但也可能对警察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对此,我个人持保留意见。我认为,对物暴力更接近于一种威胁而非袭击,是否构成犯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结语:法律的边界与思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执法者的坚守。对于妨害公务、袭警等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惩,以维护执法权威,保障社会秩序。但同时,我们也应关注执法规范化问题,避免过度执法、暴力执法,让法律在阳光下运行。法律的适用永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在个案中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对于妨害公务与袭警的界定,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不断进行完善和调整。也许,未来的某一天,我们会对这些问题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更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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