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于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这份解释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这不仅是对袭警犯罪处理的规范化,更是对公民权利与执法权威平衡的制度性探索。今天,我想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与大家分享对这一新规的理解和思考。
一、袭警罪的前世今生:从”从重处罚”到独立罪名
还记得三年前我办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小张在酒后被警方查获,因不满被扣留,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一名警察轻微擦伤。当时,小张被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如今,同样的案件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设立袭警罪以来,这一罪名的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暴力袭击”的认定标准、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属于保护对象、执法过错情况下如何处理等问题,都困扰着司法实践。此次《解释》的出台,无疑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暴力袭击”的边界:何为袭警罪中的暴力?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暴力袭击”的认定标准,这是袭警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我看来,这一标准的设置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解释》,以下两种情形构成”暴力袭击”:一是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二是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
同时,《解释》也明确排除了三类情形:与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为摆脱抓捕实施一般性抗拒行为、仅实施言语攻击行为。这意味着,并非所有针对警察的暴力行为都构成袭警罪。
这让我想起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在被拘留过程中挣扎反抗,导致与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按照新的标准,这种情形不构成袭警罪。这一认定标准既保障了警察执法权威,又避免了对轻微冲突行为的过度刑罚化,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具体情形
《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三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工具的;驾驶机动车撞击警察或其乘坐车辆的;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我曾经办理过一起涉及醉驾人员驾车冲撞警察的案件,当时争议很大,检方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起诉。按照新规,这类行为将被认定为袭警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明确了严重袭警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潜在犯罪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四、执法过错与袭警行为的平衡处理
《解释》第四条关于执法过错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是我最为关注的内容。该条规定,对于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的情况,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
我曾代理过一起因警察执法方式不当而引发冲突的案件。根据《解释》,如果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警察执法权力受法律保护,但执法过程中若存在明显过错,则会影响对袭警行为的评价。这种双向考量机制,既维护了执法权威,又为公民提供了权利救济的空间。
五、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执法共同体还是独立个体?
关于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对象的问题,《解释》第八条给出了明确答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但符合妨害公务罪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在我的实务经验中,警务辅助人员往往与警察共同执行任务,有时甚至单独执行某些辅助性工作。此前,对于袭击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解释》的规定既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属于袭警罪的保护对象,又通过妨害公务罪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护。这一规定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照顾到了现实中警务辅助人员的实际角色。
六、罪与非罪的界限:轻微行为的处理
《解释》第十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规定为轻微袭警行为的非犯罪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常见一些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与警察发生轻微冲突,如果一律以袭警罪处理,既不利于化解矛盾,也可能导致刑罚资源的浪费。《解释》的这一规定,为轻微情形的非刑罚化处理提供了空间。
七、实务建议:袭警案件的辩护策略
基于《解释》的内容和我的实务经验,对于袭警案件的辩护,我提出以下建议:
1.关注”暴力袭击”认定:重点审查行为是否达到《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是否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是否属于为摆脱抓捕的一般性抗拒行为。
2.审查执法过错:全面调查警察执法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如何,以及过错与袭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3.关注行为对象:明确区分行为针对的是警察还是警务辅助人员,或者二者皆有,以确定适用的罪名。
4.争取从宽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袭警行为,积极促成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八、结语:平衡执法权威与公民权利的新尝试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深知警察执法安全的重要性,也理解公民面对执法活动时的权利保障需求。此次《解释》的出台,是对两者平衡的新尝试,既明确了对袭警行为的惩治标准,又为执法过错情况下的合理抗辩留下了空间。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解释》能否有效规范袭警案件的处理,平衡执法权威与公民权利,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密切关注《解释》实施后的案例变化,不断总结经验,推动袭警案件处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警察执法的权威需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障。我相信,在《解释》的指引下,司法机关能够更加精准地惩治袭警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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