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然而,现实中妨害公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当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受害方——通常是警察——出具的谅解书,是否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本文将深入探讨妨害公务罪中谅解书的作用,解析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践考量。
妨害公务罪的本质:侵犯公共秩序
要理解谅解书的作用,首先需要明确妨害公务罪的本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旨在惩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此罪名侵犯的客体并非仅仅是公务人员的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谅解书的量刑价值:悔罪态度的体现
虽然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但谅解书并非完全没有量刑价值。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谅解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并未禁止公务人员处分其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的个人法益,例如接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当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真诚悔过,并获得受害公务人员的谅解时,这可以被视为其具有悔罪表现的证据。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谅解书并非免罪金牌。它不能改变妨害公务行为的犯罪性质,也不能完全抵消其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损害。法院是否从轻处罚,以及从轻的幅度,仍然需要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判断。
袭警罪的特殊性与谅解书的考量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袭警罪,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单独列罪,并提高了法定刑。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其行为对象仅限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必须是暴力袭击。
针对袭警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曾撰文指出,袭警案件不宜适用刑事和解,因为其侵犯客体不仅包括民警个人,更重要的是国家法律权威。然而,该法官也强调,法律并未禁止公务人员接受赔偿,行为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仍然是其悔罪态度的重要体现,可以作为量刑时酌情从宽处理的情节。
这意味着,即使在性质更为严重的袭警罪案件中,谅解书仍然具有一定的量刑考量价值。法院会在坚持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前提下,综合评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是否已经尽力弥补了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
实践案例分析:谅解书的差异化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谅解书对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量刑影响存在差异化。对于情节较轻的妨害公务罪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可能会考虑适用缓刑。例如,黄骅法院审理的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被告人因阻碍拆迁并咬伤民警,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被判处缓刑。
然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案件,谅解书的作用则相对有限。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即使取得谅解,法院也很难大幅度从轻处罚。在量刑时,法院会更加注重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
此外,谅解书的真实性与自愿性也是法院考量的重点。如果谅解书并非受害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或者存在胁迫、利诱等情形,其量刑价值将大打折扣。
总结与建议:正视谅解书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在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案件中,受害公务人员出具的谅解书具有一定的量刑考量价值,但其作用并非决定性的。谅解书可以反映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有助于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但不能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也不能完全弥补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损害。
对于被告人而言,积极争取谅解书,赔偿损失,真诚悔罪,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有效途径。但同时也要认识到谅解书的局限性,不能将其视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更重要的是,要深刻反思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树立守法意识,尊重执法权威,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要理解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法律内涵,认识到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支持和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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