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家庭结构的变迁,宠物,尤其是宠物犬,成为了许多家庭情感寄托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份温情脉脉的陪伴背后,也潜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宠物犬伤人事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创伤,也引发了社会对于饲养人责任边界的广泛讨论。
不久前,我接到一位老先生的法律咨询,他讲述了自己一次经历:在小区公园散步时,突遭一只未拴绳的犬扑咬,造成手臂多处,医药费花费不少,精神上也备受打击。老先生语气中带着无奈与气愤,他想知道,情况下,犬主人究竟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他的遭遇并非个例,打开新闻发现,各地宠物犬伤人事件屡见不鲜,轻则皮肉之苦,重则危及生命,更有甚者,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
那么,当萌宠露出獠牙,法律的天平将如何倾斜?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石,结合近年来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宠物犬伤人背后的责任认定与承担问题,力求为读者呈现一份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的法律解读。
宠物伤人责任的法律基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要厘清宠物犬伤人责任,首先锚定法律的compass 《民法典》。其中,侵权责任编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对此作出了专章规定,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二十四十五条开宗明义地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宠物伤人案件中的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宠物犬造成了损害,即使饲养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方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这一原则的设立,体现了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对动物饲养人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毕竟,相较于受害者,动物饲养人显然更具备管控动物风险的能力。正如一句古语所言,防患于未然,与其事后追责,不如事前规范,这无疑更符合社会.
但注意的是,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的铁板一块。《民法典》也留有但书条款,考虑到了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受害人主动挑逗明显的犬只,甚至故意激怒犬只导致被咬伤,那么犬主人减轻甚至免除责任。但这饲养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举证责任high.
不同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案例解析
法律条文固然清晰,但现实情况却千变万化。为了更直观地理解宠物犬伤人责任的认定,以下几种scenarios,并结合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1.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伤人事件
案例一:绵阳罗威纳犬伤童事件(参考资料一案例一)
四川绵阳,奶奶带孙子在公园玩耍,一只罗威纳犬挣脱牵引绳,扑倒并撕咬孩子,致其重伤。该犬属于当地禁养的烈性犬。法院在责任认定时,虽然事件发生时禁养规定尚未正式实施,但仍强调,大型犬,尤其是烈性犬,具有更高的危险性,简单的牵引绳不足以完全规避风险。饲养人应采取更全面的安全措施,例如为犬只佩戴口套。本案中,仅牵绳的行为认定为已尽到安全措施,犬主人最终承担了侵权责任。
案例二:王某散步被未牵绳犬撞伤案(参考资料一案例二)
王某散步时被突然窜出的一只未牵绳的大狗撞倒,造成骨折。法院认为,犬主人何某未对犬只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具有较高的危险性,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十六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判决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这两起案例均指向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所谓的安全措施,并非仅仅是象征性地拴个绳就能敷衍了事。需要结合犬只的品种、体型、习性以及所处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大型犬、烈性犬,简单的牵引可能远远不够,需要采取更严格的约束措施,例如佩戴口套、使用更牢固的牵引工具,甚至避免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而未牵绳,通常会被视为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典型情形,犬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主人尽到义务,意外仍发生
案例三:女童遛狗绳绊倒老人致死事件(参考资料一案例一)
广东佛山,女童罗某将邻居拴在家门口的狗牵出玩耍,狗挣脱绳索后绊倒88 岁老人麦某,致其死亡。镇政府初步判定为意外事件。
律师解读:本案的关键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虽然最终造成损害的是女童遛的犬只,但犬的饲养人已经尽到了拴养在家门口的管理义务。女童未经允许私自牵狗,属于第三人过错导致的侵权。此时,受害人其家属既可以向第三人(女童监护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犬只饲养人主张。如果向饲养人主张后,饲养人可以再向第三人追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仍然是女童及其监护人。
案例四:老人遛狗被高空坠猫砸伤事件(参考资料一案例二)
老人遛狗时,被楼上坠落的猫砸伤。如果猫主人已采取封窗等安全措施,且猫的坠落并非人为抛掷,那么适用《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侵权的一般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猫主人仍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这类意外伤人事件,核心在于判断饲养人是否已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尽到义务并非无责,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即使尽到义务,造成损害仍需承担责任。但这与未尽义务的责任程度不同,具体需要结合案情分析。
3.宠物未伤人,人因宠物伤的情形
案例五:犬只追咬致人摔伤案(参考资料一案例一,参考资料二案例三)
张某骑电动车被陈某家犬只追咬,受到惊吓摔伤。法院认为,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直接的physical harm,惊吓也可能诱发损害。只要损害结果与宠物犬存在因果关系,饲养人就需要承担责任,即使犬只并未直接咬伤受害人。
案例六:男子踹狗致老人摔倒案(参考资料一案例二)
小狗未牵绳与大狗缠斗,小狗主人踹狗,却导致牵着大狗的老人摔倒。法院认为,老人摔倒与小狗未牵绳存在因果关系,小狗主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宠物未伤人,人因宠物伤的情形,实际上是扩展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范围。法律保护因动物直接造成的损害,也涵盖因动物行为间接导致的损害。关键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即损害结果是否与动物的行为存在必然的联系。例如,因躲避未牵绳的犬只而摔倒、因犬吠惊吓过度而诱发疾病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因宠物伤的情形,饲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与责任承担的温度
确定了责任归属,接下来关注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宠物犬伤人案件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等,实报实销。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确定。
- 交通费:因就医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和营养需求确定。
-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例如案例四(参考资料二案例四)中,孕妇被咬伤后被迫终止妊娠,法院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值得一提的是,宠物犬伤人案件仅仅是,更关乎社会和.法律在追求的同时,也应体现人文关怀。例如,在案例五(参考资料二案例五)中,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参与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解决了纠纷,又促进了社会和谐。这种调解促和谐的方式,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结语:文明养犬,责任在肩
宠物犬,作为人类的朋友,理应受到善待。但这份善待指的是主人的爱,更包含着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文明养犬,依法养犬,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爱犬负责,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期待未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awareness 的持续提升,宠物犬伤人事件能够得到有效遏制,人与动物能够更加和谐共处,共同谱写更加美好的生活画卷。
发布者:聚合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juhe.com/8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