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结论异议:救济途径与策略
不少朋友都有这样的误解,觉得一旦医疗鉴定结果出来,似乎就板上钉钉,再无转圜余地。实则不然。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老律师,我经常遇到当事人拿着医疗鉴定,一脸茫然和无助,仿佛那薄薄几页纸就决定了他们的全部命运。每每这时,我总要耐心解释一番,告诉他们,事情并非如此绝对。特别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时,法律并非无路可走。
首先要明确一点,医疗鉴定是为了厘清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责任,它固然重要,但并非最终裁决。很多时候,初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可能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事实,或者说,至少在某些当事人看来,是难以接受的。那么,当事人如果对这个初步结论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当事人若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首次鉴定的医学会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这个十五日的时间限制务必牢记,切莫耽误了维权的时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启动再次鉴定程序,通常会委托上一级的医学会组织重新鉴定。这就像是给案件多了一次复审的机会。
当然,提起再次鉴定申请,并非简单地再说一遍我不服。你需要准备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详细阐述你对首次鉴定结论的异议之处,最好能提供一些新的医学证据或者材料,支持你的观点。例如,你可以指出首次鉴定在程序上可能存在瑕疵,或者认为鉴定专家在专业知识或经验上有所欠缺,再或者,你能拿出更权威的医学文献或临床指南,佐证你的医疗观点。
说到这里,我想起一个曾经代理过的案例。一位患者家属,因为对首次医疗鉴定结论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非常不满找到我。仔细研究鉴定报告后,我发现首次鉴定在因果关系分析上略显简单粗糙,未能充分考虑患者的个体特殊情况。于是,我们协助家属准备了详尽的补充材料,并针对鉴定报告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有理有据的异议。最终,在再次鉴定中,结论被部分纠正,为后续的医患协商奠定了基础。虽然结果并非完全如家属所愿,但至少争取到了更公平的对待。
除了行政途径的再次鉴定,如果最终的鉴定结论依然无法接受,或者说,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甚至可以选择直接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侵权责任法》(现已并入《民法典》)和现在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就医方的诊疗行为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并非金科玉律。法庭会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包括病历资料、专家证人意见、以及双方的陈述和质证等,来最终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忽然想到,很多当事人可能会问,如果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是不是就意味着患者完全无法索赔了?答案是否定的。即使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患者或家属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对患者造成了损害,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在法律上被称为过错责任原则。
当然,医疗纠纷的处理,往往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从一级到四级,每一级都对应着不同的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而医疗责任的认定,更是需要专业的医学和法律知识。坦白来讲,很多时候,医患双方在专业认知上存在巨大鸿沟,这无疑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
其实上面的说法也不全面,应该说,即便法律提供了救济途径,维权之路也绝非坦途。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证据收集和举证责任分配也有其特殊性。患者在维权过程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有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不仅能帮助你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还能在证据收集、专家咨询、庭审质证等环节,为你提供专业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老实说,处理过这么多医疗纠纷案件,我深知其中的艰辛与不易。医患关系的和谐构建,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更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希望未来,我们的医疗环境能够更加透明、更加规范,医患之间能够多一份理解,少一些误解,让医疗回归其救死扶伤的本源。
医疗鉴定结论的异议与救济,绝非一句两句能说清。这里所谈及的,也仅仅是冰山一角。更深入的探讨,例如不同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诉讼时效的计算,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和律师等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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