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那么,宠物伤人后,饲养人或管理人究竟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条规定确立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宠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原则上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虽然基本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但在具体案件中,责任承担会因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别:
1.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例如,遛狗不拴绳、未给大型犬戴嘴套等,都属于未采取安全措施。此时,饲养人或管理人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多起因未拴绳导致犬只伤人的案件,饲养人均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已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伤人
即使饲养人或管理人采取了安全措施,如拴了绳、关了门窗等,如果宠物仍然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或管理人仍需承担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挑逗、挑衅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3.饲养禁养犬只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禁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采取安全措施,只要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且不能以受害人有过错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将徐某某抓伤,法院判决刘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遗弃、逃逸动物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5.第三人过错导致宠物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特殊情况下,如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法院也会支持终止妊娠产生的相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安某被缪某的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因担心影响胎儿而终止妊娠,法院判决缪某赔偿安某相关费用。
四、送养与管理的责任区分
如果动物被送养,则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如果只是委托他人临时管理,则需要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五、行政责任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违规养犬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例如,无证养犬、不拴绳等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没收犬只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王某某在摊铺内无证养犬十一只且不系牵引绳,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不纠正,法院支持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
总结
宠物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重大。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宠物负责。请务必牢记:
- 为宠物办理登记,定期注射疫苗。
- 遛狗务必拴绳,大型犬应佩戴嘴套。
- 不饲养禁养犬只。
- 避免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他人私有领地。
- 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保持环境卫生。
- 如发生宠物伤人事件,积极配合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只有每个人都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人宠共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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