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一个听起来就让人头疼的词。前些日子,一位老同学急匆匆地找我咨询,说他朋友因为跟人起了冲突,被扣上了寻衅滋事的帽子,问我这事儿到底有多严重。这种事儿,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关键看怎么认定,怎么处理。今天就借这个机会,和大家聊聊寻衅滋事罪的那些事儿,掰开了揉碎了,好好说道说道。
先说个真事。几年前,我手里办过一个案子,几个年轻人,晚上在KTV喝多了,跟隔壁包厢的人因为一点小摩擦,就动起手来。结果呢,把人家打得鼻青脸肿,最后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给拘了。你说这算不算无事生非?当然算。但要说这事儿有多严重,够不够得上判刑,还得细细分析。
寻衅滋事罪的门道
很多人觉得,打架斗殴、骂人闹事,就是寻衅滋事。这话对,也不全对。法律上的事儿,可没那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条,看着简单,其实里面的门道可不少。
首先,得是随意、无事生非。啥意思?就是没事找事,或者小题大做。如果事出有因,比如对方先动手,或者双方本来就有矛盾,那情况就复杂了,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寻衅滋事。当然,这个因也得合理,不能说人家看了你一眼,你就觉得受了侮辱,上去就打,那肯定不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这一点。
其次,得看情节。啥叫情节恶劣、情节严重?《解释》里都有详细规定。比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就算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就算情节严重。这些都是硬杠杠,办案的时候,都得对照着来。
再者,还得看场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里的公共场所,可不光指车站、码头、商场这些地方,网络空间也算。这年头,网上造谣、骂人、煽动闹事的,可不少。所以,别以为在网上就可以胡来,照样可能构成犯罪。
借故生非的认定
除了无事生非,还有一种情况,叫借故生非。啥意思?就是本来有点小矛盾,但借题发挥,把事情闹大。《解释》第一条也说了,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说白了,就是不能得理不饶人,更不能借机生事。
这里有个问题,如果是因为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起的打架、骂人、砸东西,算不算寻衅滋事?一般来说,不算。但有个前提,就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如果已经批评教育过了,还继续闹,那就可能构成犯罪了。《解释》第一条也明确了这一点。
我曾经参与过一个法律研讨会,会上大家对借故生非的认定,讨论得很激烈。有人认为,只要是借题发挥,就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也有人认为,应该区分矛盾的性质和大小,不能一概而论。我个人认为,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看他是不是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这也是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重要标准。
取证的关键
说完了定性,再来说说取证。寻衅滋事案件,取证的关键是啥?全面、客观、及时。首先,得第一时间勘查现场,提取涉案物品、痕迹、作案工具等。其次,得尽快给被害人做伤情鉴定,给被损毁的财物做价格鉴定。然后,还得收集证人证言,了解有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没有影响别人的工作、生活。最后,还得看看有没有监控录像,有的话,赶紧调取。
这些都是常规操作。但我想强调一点,就是一定要注意细节。比如,询问被害人和证人的时候,要问清楚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还要问清楚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行为方式等等。这些细节,往往是定案的关键。我还记得有一次,一个案子的关键证据,就是被害人提供的一个手机录音,录下了犯罪嫌疑人嚣张的言语,成了定罪的重要依据。
我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不断探索,不断总结,让法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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