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律师,我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关于犯罪记录的问题。”我的犯罪记录多久会消失?””这会影响我以后找工作吗?”这些问题背后,是无数曾经犯过错的人希望重新开始的心声。今天,我想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为大家详细解析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问题与未来发展方向。
一、我国犯罪记录的基本制度
首先,我必须明确一个基本事实: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原则上是永久保存的,不存在自动消除的法律规定。这些记录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判决机关、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信息。
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的必要措施。但同时,它也给曾经犯错的人带来了长期的标签效应,使他们在回归社会的道路上举步维艰。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虽然成年人犯罪记录原则上永久保存,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采取了特殊保护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旨在减轻”标签效应”对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不利影响。我曾经代理过一位未成年犯罪人的案件,在他刑满释放后,通过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他得以顺利复学并最终考上了大学,实现了人生的转折。
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并非完全消除。根据规定,封存后的记录原则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有两个例外情况:一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
三、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轻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据统计,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法定刑包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占比超过91%。2023年,全国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高达86.21%,其中危险驾驶罪占刑事一审收案数的27%。
面对这一现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决定标志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不再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即将转化为法治实践。
在我看来,这一制度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它也是对犯罪人权利保障与社会防卫需求之间平衡的探索。
四、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思路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刑事法律制度改革的律师,我认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的界定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轻微犯罪”。我认为,界定轻微犯罪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法定刑、宣告刑等因素,采取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并重的立场。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将以下情形纳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范围:
(1)在犯罪性质上,排除累犯、再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毒品犯罪、性犯罪等。
(2)在法定刑上,可以考虑将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纳入范围。
(3)在宣告刑上,可以限于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成年人。
2.封存程序的设计
关于封存程序,我认为可以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经验,但也应当有所区别。具体而言:
(1)不宜判决生效后即封存,应当设置考察期。例如,免予刑事处罚的,考察期为判决后六个月;拘役、管制的,考察期为执行完毕后一年;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察期为执行完毕后二年;宣告缓刑的,考察期为整个缓刑考验期。
(2)封存启动方式可以采取申请制,由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在考察期满后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决定后,制作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送达相关机关。
(3)封存内容应当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3.封存效力的规定
关于封存效力,我认为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封存后的犯罪记录原则上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的除外。
(2)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人员,在复学、升学、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职业时,应当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
(3)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曾经的犯罪事实而拒绝其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
(4)如果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遭受歧视,被封存犯罪记录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配套改革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1.为前科报告制度松绑
目前,前科报告义务被恣意扩张,导致前科人员求职难度大,就业歧视严重。我建议区分前科性质,根据刑罚轻重设定前科报告的存续期限,前科者仅对与录用条件、工作内容直接关联的刑罚记录进行报告。
2.清理非刑事领域犯罪附随后果
在我的执业过程中,我发现犯罪附随后果往往比刑罚本身对当事人的影响更为深远。目前,限制性规范多达362部,涉及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我认为应当审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坚持法律保留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废除不合理的就业限制。
3.完善刑法中的资格刑
在清理非刑事领域犯罪附随后果的同时,应当完善刑法中的资格刑。资格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既可以择一适用,也可以并合适用;独立适用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附加适用时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计算。
4.探索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从长远来看,救赎轻微犯罪群体的根本出路在于探索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之前实施犯罪的人,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的犯罪而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服刑期满后经过1年;因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的,则需要经过3年,其前科方为消灭。
六、结语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人性化、精细化发展的重要体现。它既考虑了社会防卫的需要,也关注到了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困境。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深知每一个犯罪记录背后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都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希望。
建立健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是对轻微犯罪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它让那些曾经犯过错但已经改过自新的人,能够真正放下包袱,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
我相信,随着这一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实施,将会有更多的人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也会有更多的家庭重获幸福和希望。这正是法律的温度,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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