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律法规体系解析:权责明晰与执行指南
计量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科技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为规范计量活动,我国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核心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本文将深入解析我国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主要内容及其实施要点,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权责明晰的执行指南。
一、中国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的综合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层次构成:
1.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基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多次修正。该法明确了计量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机构、计量器具的管理、计量活动的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计量行政法规
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是计量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由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并经过多次修订。此外,还包括《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多项行政法规。
3.计量规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计量的部门规章,如《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规章对计量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计量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核心内容
1.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计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计量活动。
2.计量基准器具与计量标准器具
《计量法》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部门或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3.计量检定制度
《计量法》建立了计量检定制度,规定了强制检定的范围和要求。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定期送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检定。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4.计量器具管理
《计量法》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进行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禁止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以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5.计量监督
《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对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活动。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6.法律责任
《计量法》明确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主要规定
1.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条件
《计量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条件,包括经国家鉴定或考核合格、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2.计量检定的具体要求
《计量法实施细则》明确了计量检定的申请程序、检定周期和检定要求。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
《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4.计量监督的具体实施
《计量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计量监督的实施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
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计量认证的内容包括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以及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6.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
四、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要点
1.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管理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对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单位的责任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出厂检定,并出具合格证。
3.计量监督检查的重点
计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是否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是否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计量标准是否经过考核合格;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是否经过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是否经过出厂检定;是否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是否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等。
4.计量纠纷的处理程序
计量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检定。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对仲裁检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五、计量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1.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2.计量标准使用不当的法律责任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计量器具检定不合规的法律责任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5.计量器具出厂检定不合规的法律责任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6.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法律责任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
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法制基础,对于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深入学习和理解计量法律法规的内容,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计量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计量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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