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防范与打击:法律规制与实务应对策略

虚假诉讼是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严重危害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本文系统梳理了虚假诉讼的八大表现形式,包括夫妻债务虚构型、债权债务虚构型等,并详细分析了从民事诉讼法到刑法的法律规制体系。文章提出了虚假诉讼的识别方法,如关注诉讼标的异常、诉讼时间选择异常等特征,并探讨了从民事程序制裁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多层次惩处措施。对于律师、鉴定人等特殊主体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从严惩处。只有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共治,才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防范与打击:法律规制与实务应对策略

虚假诉讼防范与打击:法律规制与实务应对策略

虚假诉讼现象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呈现多发态势,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的法律工作者,我深感有必要对虚假诉讼的识别、防范与打击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与表现形式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夫妻债务虚构型: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意图侵害另一方配偶的财产权益;

2.债权债务虚构型: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规避税费或者转移财产;

3.公司债务虚构型: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知识产权虚构型: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破产债权虚构型: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执行程序干扰型: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民间借贷伪装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拆迁安置虚构型: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记得去年我办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甲公司为了获取更多拆迁补偿,竟然与两名”员工”串通,捏造拖欠工资的事实提起诉讼,意图通过法院调解书确认这一虚假债权。幸好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敏锐地发现了其中的疑点,最终揭穿了这一骗局。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体系

针对虚假诉讼行为,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诉讼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还规定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这为在立案阶段识别和过滤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刑事法律规制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等,都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具体指引。

记得前几年参加一次法律研讨会,一位资深法官曾感慨道:”虚假诉讼就像一场精心设计的’法律骗局’,表面上披着合法的外衣,实则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战。”这番话至今让我印象深刻。

三、虚假诉讼的识别与甄别

识别虚假诉讼是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甄别:

(一)案件来源与线索发现

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现途径主要有: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外人的举报、申诉、再审申请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

2.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

3.人大、政法委、纪委(监察委)、信访部门等机关、组织移送;

4.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检察建议;

5.其他途径。

(二)案件特征与识别要点

虚假诉讼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标的异常:标的额过大或与当事人经济能力明显不符;

2.诉讼时间选择异常:在债务人面临其他债权人追债、即将破产或房产即将被拍卖时突然提起诉讼;

3.诉讼过程异常: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认可,不进行任何抗辩,或者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4.证据形成异常:证据形成时间接近诉讼时间,或者证据内容存在明显矛盾;

5.当事人关系异常: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朋友、同事等特殊关系,但在诉讼中刻意隐瞒。

我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原告与被告表面上是陌生人,但通过调查发现两人实际上是表兄弟关系,且被告名下的房产正面临银行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双方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三)甄别方法与措施

对于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甄别:

1.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2.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其他证据;

3.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依职权调查取证;

5.向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通报情况,并依职权追加其参与诉讼;

6.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士等参与审查;

7.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8.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在实务中,我特别建议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重点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其他涉诉、涉执行情况,这往往能发现重要线索。

四、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与制裁措施

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制裁措施:

(一)民事程序制裁

1.立案阶段:经审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2.审理阶段:审理过程中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对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或当事人自愿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不予准许,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判决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

3.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当事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等属于虚假的,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请求,提出再审建议或司法建议。

(二)训诫、罚款与拘留

根据虚假诉讼行为的情节轻重,可以对行为人采取以下措施:

1.训诫: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口头训诫,并责令其出具悔过书。

2.罚款与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具体而言:

-虚假诉讼行为未造成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判决不当,且未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可对行为人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并处3日至15日拘留;

-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可对行为人处以5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并处5日至15日的拘留;

-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可对行为人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处10日至15日的拘留。

在一次法院内部培训中,我听一位资深法官分享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当事人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与朋友串通捏造民间借贷关系并提起诉讼,最终被法院识破并处以8万元罚款和10日拘留。这一处罚力度,足以让其他心存侥幸者望而却步。

(三)刑事责任追究

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是对于”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往往与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交织在一起,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四)失信惩戒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员名单制度,将查实的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信用惩戒。

对于已被列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员名单的当事人再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加重其证明责任,提高证明标准。

五、特殊主体参与虚假诉讼的处理

(一)诉讼代理人

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训诫、罚款或拘留;

2.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给予其停止执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3.情节严重的,建议限制其代理行为或吊销其执业证书;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深知律师在诉讼中的角色与责任。律师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参与虚假诉讼不仅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二)鉴定机构与公证机构

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以及鉴定人、公证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给予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以及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

2.建议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等处罚;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工作人员

对于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1.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记得几年前,某地一名法院副院长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出具多份虚假的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导致多套经济适用房被违规低价过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这一案例充分表明了司法机关对内部腐败的零容忍态度。

六、虚假诉讼防范的实务建议

(一)加强立案审查与风险预警

1.完善立案登记制度,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重点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

2.建立健全虚假诉讼风险预警机制,对具有虚假诉讼高风险特征的案件进行重点审查;

3.加强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告知义务,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让其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

(二)完善审判机制与证据规则

1.成立虚假诉讼甄别小组,负责虚假诉讼的审查、处罚建议以及是否向公安机关移送等事项;

2.加强对原始证据的审查,特别是对资金流转、债权形成等关键证据的核实;

3.适当提高对特定类型案件的证明标准,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

(三)健全协作机制与信息共享

1.建立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2.完善法院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信息互通;

3.推动建立区域性、全国性的虚假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地区、跨法院的信息互通。

在我看来,防范虚假诉讼不仅是法院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形成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共治的格局,才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

七、结语

虚假诉讼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战,也是对社会诚信的严重破坏。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更需要高效的识别机制和严厉的惩处措施。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始终坚持诚信诉讼的理念,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

正如一位资深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价值在于公正。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具体当事人的权益,更是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挑战。只有坚决打击虚假诉讼,才能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面对虚假诉讼这一顽疾,我们任重而道远,但只要坚持不懈,必将迎来司法环境的净化和法治中国的进步。

发布者:聚合律师,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360juhe.com/9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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