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了适应我国人口发展的新形势,该法经历了多次修订。本文将重点解读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特别是关于三孩政策及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容。
一、法律修订背景与核心变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转变,传统的生育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三孩时代。
此次修订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生育政策的调整上,由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二、三孩政策的具体规定
根据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一规定明确了三孩政策的合法性。
同时,法律也保留了再生育的规定,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意味着,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
此外,针对夫妻双方户籍地生育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法律明确了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三、配套支持措施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仅调整了生育政策,还增加了一系列配套支持措施,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负担。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 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措施,减轻家庭负担。(第二十七条)
-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第二十八条)
- 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第二十九条)
-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第二十九条)
-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第三十条)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
-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第二十五条)
四、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部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约束: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 托育机构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虐待婴幼儿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第四十一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三条)
五、对原有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第三十一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第三十二条)
总结:
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标志着我国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三孩政策的实施,以及一系列配套支持措施的出台,旨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与此同时,法律也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政策的有效实施。对于广大家庭而言,了解这些新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更好地规划家庭生活,享受国家提供的相关福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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